但如果父母分居,不随孩子生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,子女或抚养孩子的一方则有权提起诉讼,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费用,也就是我们所说的“婚内抚养费”。
关于分居期间抚养费问题。在双方分居期间,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,由于在分居期间双方经济上独立,孩子随原告生活,孩子一切开销由原告承担,被告未付出任何精力、金钱,在婚内未尽到抚养、扶养义务;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、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,确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在分居期间对孩子的抚养费48000元。本案中,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在分居期间对孩子的抚养费。
(1)“婚内抚养费”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产生,离婚诉讼时,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一并提出,要求对方一并支付婚内抚养费。
(2)支付费抚养费并不是履行抚养义务的唯一方式。为孩子购买生活用品、支付医疗费等费用,可视为已经履行相应义务;为家庭生活支出费用(如偿还家庭房屋贷款、车辆贷款等),也属于为子女创造生活条件的一部分,可视为履行抚养义务。
(3)“婚内抚养费”,有一定的过渡性,原则上只能主张已经产生的费用,无法主张至成年并独立生活时止,可在离诉讼中由父母一并提出。